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
(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)
为贯彻实施新制修订的法律法规,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事项,增强部门规章的系统性、规范性、协调性,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:
一、废止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》(2013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)。
二、对16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。
本决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。
附件(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部分)
对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作出修改
(一)增加一条,作为第六条:“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落实主体责任,明确法定代表人、技术负责人、授权签字人等管理人员职责,规范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行为。”
(二)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,其中的“说服教育、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”修改为“说服教育、提醒敦促、约谈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”。
(三)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,修改为:“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规定,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;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未作规定的,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通报批评,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,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。”
转载出处
http://www.samr.gov.cn/zw/zfxxgk/fdzdgknr/fgs/art/2025/art_bff8f35d8f114acca7643bddd77e9505.html